而德国、英国、香港等经济体则有所不同。其中,德国在持有环节仅征收土地税,没有房产税。英国在持有环节,仅征收市政税,没有针对永久产权土地的土地税。需要注意的是,不管是对永久土地产权的Freehold,还是有年期限制的土地租借权的Leasehold,英国均会在房屋持有环节征收市政税。 而香港则在持有环节,对有租赁、持有或占用物业者征收“差饷”,并对土地契约主征收土地租金,包括地租和地税。 在税基设定上,以虚拟租金为征税基础的经济体有新加坡和中国香港。以评估价值为征税基础的经济体有美国、日本、德国和英国。 另外,需要指出的是,为了实现房地产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,保护中低收入者,部分国家对自住型住房的税收实行了减免政策。 在新加坡,政府采取超额累进制税率,自住房税率更低,税基为可比物业年租金,起征点为 8000 新元每年。并且,政策规定,只有一套住宅可享受自住型住宅的低税率优惠,税率7级累进,最高为 16%。其余适用非自住型住宅的税率,税率5级累进,最高20%。 在德国,居民的首套自住房不收房产税,只有在使用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时缴纳二套住房税。并且,居民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必须使用第二套住房,或是二套住房使用者无收入时,可享受免税。 对此,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表示,税率在全世界都有其可比性,但是中国从目前来讲肯定是不能高了,高了对社会的影响太大,需要逐步把房产税制度建立起来。 但是从税基来讲,刘俊指出,可能比较复杂。其中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就是评估,就相当于我们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,每一个地段、区域都有一套评估的方法,然后形成基准地价。其他市场稳定的国家也有采取以购房价为税基的,但是多数国家还是由市场评定,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原则和操作方法,评估一套关于基价的结果,这个结果通常取低位,目的在于公平,在这个机制上每过几年可能根据物价等方面进行调整。就目前来讲估计这项工作要做完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。